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某等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后变更为E公司、F公司、G公司等六家空壳公司的名义,为M公司、N公司等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54374933.6元。被告人陈某、李某于2013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经侦大队查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在没有真实货物销售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属主犯,李某系从犯,对李某可依法减轻处罚。
据此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