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毕玉谦
【中文关键词】 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定位,经纬范畴
【摘要】 在专业分工具有法律意义以及证据规则日渐发达的历史背景下,从两大法系的法院专家与当事人专家辅助人的基本结构模式来看,在应对诉讼上的专业问题时,英美法系采用的是以当事人的专家辅助人为主兼以法院专家为辅的模式,大陆法系则采用以法院专家为主兼以当事人的专家辅助人为辅的模式。我国民事诉讼中所实行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是一种新事物,对这种专业人士的身份识别和制度层面的定位尚存在争议与模糊认识,因此,对其法律逻辑关系所涉及的经纬范畴进行考察,对我国的立法与审判实务具有重要价值。
【全文】
一、引论
当前,理论界或实务界对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理解与定位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认识。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22条第3款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79条规定不相契合,即“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理论上意见证据能否转换为或者视同于陈述证据;接下来的问题是,发生这种转换或者视同的目的、意义和功能是什么。这无疑涉及到对专家辅助人在制度层面的基本定位问题。
自从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分工日趋明显并具有实际意义那天起,纠纷的解决无不与特定的行业或专业有关。法律和司法程序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行业或专业,而它所解决的纠纷往往涉及其他行业或专业领域,对此,法官是门外汉,由于各行各业内部知识、信息资源的不对称性,导致法官在判案时不得不依靠有关的专业人士。在司法程序上,“采用专家证言的做法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埃及人、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和西西里人时期。早期专家证言的使用通常以医疗为中心议题,尤其涉及对孕妇执行死刑的收费问题”。[1]在英格兰,第一起涉及专家证言的案例是与建筑领域有关的,据称发生在1782年,“在该案中,由于法庭排除了专家对发生港口泥沙淤积原因的解释证言导致法庭对此案重新审理。在重审过程中,法院采纳了一位首席土木工程师有关诺福克港发生泥沙淤积原因的证言”。[2]与古老的欧陆相比较,尽管美国的建国历史较为短暂,但“在美国法庭中最早所使用的专家证言也是非常广泛的,其中包括工程师、医生和其他专业人士凭借其专业经验和职业培训而出庭作证”。[3]
何谓“专家辅助人”?回答这一问题必须基于一种特定的语境和法律文化背景。从比较法的角度,我们在国外的教科书、法学论著甚至立法或司法实践中似乎还无法寻觅完全相同的术语或概念。但两大法系各自对其有不同的定义与称谓,例如,在大陆法系德国的民事诉讼上,它被称为专家(expert)。[4]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也有权聘请自己的专家,但有关论著通常还是将这种专家称为法院专家或法庭专家(court expert),[5]同时,因在诉讼上这种专家主要被用来从事鉴定活动,故又被称为鉴定人。[6]而在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上,它被称之为专家证人。
专家辅助人是一种专业人士,或应当概括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