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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无奈缺席与及时唤醒

信息来源: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资深大律师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0-09-25 14:52:15  

一、什么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刑法第330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需要注意的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是混合过错,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于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危害后果则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这也是该罪的特殊之处。也就是说,该罪不仅处罚结果犯,也处罚危险犯;不仅处罚故意的危险犯,也处罚过失的危险犯,即行为人对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是一种过失心态时也可以构成该罪。

个人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按照危害程度,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最重,仅包括鼠疫和霍乱两种,防控措施也最为严格。

二、非典时期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无奈缺席

本世纪初的非典疫情虽已走远,但至今仍让人心有余悸。2003年4月原国家卫生部决定将非典型肺炎列入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但并没有明确该病为甲类传染病。由于刑法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要求必须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这就导致非典期间一些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有关防控措施,引起非典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无法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面对这一难题,同年5月“两高”紧急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即使有了司法解释,面对肆虐的非典疫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仍然无法适用。同时,根据刑法理论和这两个罪的犯罪构成,如果行为人对引起非典传播的严重危险是一种过失心态,但尚未实际造成非典传播的,仍然无法作为犯罪处理。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诉标准的确立

非典疫情过后,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传染病防治法》,第4条增加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为贯彻落实好上述规定,2008年6月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9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诉。

可以看出,该立案追诉标准将刑法第330条中的“甲类传染病”扩大为“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笔者认为,最高检、公安部的这一扩大规定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传染病防治法》时,专门增加规定对个别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的立法本意。

四、如何准确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即便如此,有的地方仍然出现了一些拒绝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特别是有的本应隔离治疗或者隔离观察的人,故意隐瞒自己行程、病情和接触人员等情况,严重侵害了他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部分涉及三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公务罪。

与2003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比,取消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情形,增加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情形,可以说这是《意见》的一个显著进步。由于之前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依法严惩抗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时,要特别注意把握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根据《意见》规定,行为人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限于两种情形:

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这种情形既处罚危险犯,也处罚结果犯。二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这种情形仅处罚结果犯。

除了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这两类特殊主体实施的上述两种行为方式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外,行为人实施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从《意见》上述规定顺序可以看出,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这两类特殊主体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首先考虑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再考虑是否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如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只有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才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果并没有造成病毒传播但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不能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可以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属于轻罪,起刑点为拘役,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重罪,起刑点为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实践中,在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时,需要严把证据标准,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传播新冠病毒的故意。这里的“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接受隔离治疗,但其违背法定义务,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由于新冠病毒具有极强的传染性,这种行为极可能引起病毒传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传播新冠病毒的主观故意,既可能是希望的直接故意,也可能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客观上虽已感染新冠病毒,但其主观上并不知晓自己已感染病毒,也未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则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就不能认定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

在具体案件中,还要注意区分放任的间接故意与轻信能够避免的过于自信过失。因为行为人对于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是故意的,但对于可能引起的病毒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后果则既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不能把行为人对于行为方式的故意心态简单地等同于对于危害后果也是故意心态。如果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故意传播新冠病毒,但其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已经引起了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以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定罪处罚。

例如,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如果行为人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防护措施,比如同时戴了两三个口罩和头盔,甚至戴了医用防护口罩和穿了医用防护服,自认为不会造成病毒传播,这种情况下就难以认定行为人具有传播病毒的主观故意。即使引起了病毒传播的客观后果,也不能因为行为人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就一律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在执法司法实践中,还要注意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牵连关系。根据《意见》规定,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如果妨害公务行为并没有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并无不妥;但是,如果妨害公务行为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行为人同时还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种情形属于牵连数罪,对此应当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罚,《意见》没有明确规定,刑法中类似情况两种处理方式均有。本着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没有明确规定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应当对其择一重罪处罚;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较轻,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考虑到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还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意见》在“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部分列举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两种行为方式后指出,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但在执法司法实践中,还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行为人其他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并非一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向特定个人传播新冠病毒并导致其感染的,由于直接侵犯的不是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故意将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含有病毒的体液涂抹在电梯间等公共场所,危害公共安全的,这种情形属于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应当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故意将并不含有新冠病毒的体液涂抹在电梯间等公共场所,但对他人宣称含有新冠病毒或者足以使他人相信含有新冠病毒,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这种情形属于投放虚假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应当按照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随意殴打医务人员,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情节恶劣的,按照侮辱罪、寻衅滋事罪或者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作者:李文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号,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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