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赖绍松资深大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赖绍松资深大律师网 > 重点领域 > 合作建房纳税争议

合作建房应该怎样缴纳契税

信息来源:华律网  文章编辑:yuxinyu  发布时间:2020-12-15 11:43:10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土地,因资金缺乏而无力开发。S公司拟与该房地产公司共同合作开发该土地,房地产公司提供前述土地,S公司则提供开发资金,房屋建成后,由两公司按一定比例各自分配取得房地产。在这一合作建房过程中,S公司或者房地产公司应如何缴纳契税?

律师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第一条“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乙单位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之规定,合作建房的契税纳税义务人为提供资金的一方,其计税依据为提供土地一方所提供之土地使用权的相应成交价格。而房屋建成分配房屋时,双方均无须缴纳契税。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赖绍松资深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