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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

牵连行为追究虚开发票罪不以构成逃税罪为前提

为逃税而让他人虚开发票并抵税的行为,因免于行政处罚不追究逃税罪,并不当然免除手段行为虚开发票的刑事责任。...

“有货虚开”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由于在整个多方(多次)交易过程中,有至少一方(一次)的真实货物(劳务、服务)交易存在,甚至与本案一样连交易的货物也与虚开方平时经营的货物(提供的劳务、服务)相同,使得货物的实物转移也貌似有凭有据。加之,又有购货(接受)方确实向开票方支付价款的资金往来,开票方扣除“手续费”后支付给实际经营者的款项很容易被掩盖为“提成工资、分成收入”,甚至在其他虚假发票的掩护下变成“办公用品、会务费”等,从而给虚开行为加盖了一层厚实的保护膜。...

劳务派遣虚开,要承担刑事责任

孟某某在经营H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没有实际发生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下,经于某甲介绍,指使公司文员卢某某为Z公司、C公司、S公司、T公司、Y公司等五家单位虚开了27份劳务费发票。经司法鉴定:上述27份劳务费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5602105.35元,影响国家税收合计人民币451062.53元。...

特殊案例:虚开5600万元不予起诉

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上强调要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随后最高检、最高院先后公布多起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典型案例,最高法强调“清理司法解释,对涉及民营企业的不平等规定一律予以废止”,努力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更好的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均衡发展。近日,张军检察长在北京大学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专题讲座时,对民营企业保护提供司法保障问题发表了精彩解答“对民营企业,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

关于虚开和真实交易:不要想当然地对定性问题作出陈述或回答

多纳税人在自己不知道清楚真实交易和虚开的定义的情况下,就草率甚至想当然的对真实交易和虚开作出陈述(这种陈述实际上已经属于定性范围)并予以签名,这样的后果可能是无辜躺枪;最起码,你应当先知道什么是真实交易,判断标准是什么,如果自己不知道而办案人员非要让自己回答,可以直接告诉办案人员,让自己根据什么标准来回答是否存在真实交易以及真实交易在谁与谁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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