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颁布之后,占有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实证法中得以体现。《物权法》对占有的直接规定集中于第五编第十九章,分为两类规范:一是“所有人与占有人关系”规范(第241条至第244条),二是占有保护规范(第245条)。关于占有保护的正当性,众说纷纭,代表性观点则有和平秩序维护理论、本权保护理论、维续利益保护理论与人格保护理论四种。[1]时至今日,占有应予保护已是共识。《物权法》245条的规范意旨也正在于保护占有不受法律禁止的私力侵害。...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物权人的物权进行保护。对物权的保护不仅仅是民法的内容,也是宪法、刑法、行政法的重要内容。...
王家四兄弟有一祖屋,1946年在当地政府进行了产权登记。解放后由于王家四兄弟各有住房,该祖屋即处于无人定居的状态。...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这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物权保护纠纷是围绕物权法产生的主要纠纷之一,小区业主权益保护的相关诉讼基本也是围绕物权保护。...
国家所有权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公有制社会的国家所为全体人民的利益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其法律制度上的内在缺陷,加之我国现有的救济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国有财产遭受了十分严重的侵害。公益诉讼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的司法活动。因此,它可以适当地弥补这两者的缺陷,从而成为保护和救济国家所有权的一种新途径...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人役权作为一种古老的役权制度,在现代大陆法系民法典中是一种上位的用益物权,其功能在于克服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由人役权可以派生出许多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具体的用益物权,但从形式理性的角度考虑,这些具体的用益物权作为一种下位的用益物权在大陆法系发达国家均以民事特别法的形式出现。...
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复旦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物权法国际研讨会》由2004年5月27日至28日在复旦大学法学院胜利召开。会议围绕着物权法的发展、物权登记制度、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议题展开了热烈而又卓有成效的研讨。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大陆著名高校及研究部门学者、专家以及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著名的物权法专家参加了本次会议。现将本次会议的会议简报发布于网上,以飨广大网友...
用益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重要类型,为西方国家所固有;现代用益权较之传统用益 权在客体、内容、基本功能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我国民法可以借鉴用益权这个 "壳"规定企业用益权、自然资源用益权、空间用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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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骗税案刑事辩护 走私、逃税及销毁账簿刑事辩护 城乡规划许可行政争议 合作建房纳税争议 建设单位异地经营纳税争议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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